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呈現加快恢復的態勢,在這緊要關頭,全校師生要充分認識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的嚴峻性、復雜性、艱巨性,牢固樹立緊迫感,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法治意識,營造維護國家安全的濃厚法治氛圍,增強防范和抵御安全風險能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同時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為使每一個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抗擊疫情,今天為全體師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案例一:在網上故意散播新冠肺炎謠言

2020年1月24日7時許,鐘祥市柴湖鎮泉店村村民楊某在某購物微信群散布、謊報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人數的謠言5條,被鐘祥市公安局網安部門監測發現后,由柴湖派出所對楊某惡意散布謠言案立案查處,楊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提示:當前正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關鍵時刻,請廣大師生自覺抵制網絡謠言,一定要從官方途徑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轉發微博、貼吧、微信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出現的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更不要編造、發布不實信息。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布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查處,絕不姑息。希望廣大師生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建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
案例二:辱罵、推扯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2月4日上午,張某光(男,62歲,山西五臺人)回家途經龍云香堤小區疫情防控卡點時,且其不符合辦理小區出入證條件,工作人員未給予辦理,張某光便辱罵在場工作人員,拒不配合登記、測體溫,騎電動車向小區內沖撞,被工作人員攔住,后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推扯毆打。張某光的行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案件提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推進疫情防控阻擊戰,為了切實強化社會管理,公安機關會依法對“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測、檢疫、強制隔離、留觀治療”等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希望全校師生要嚴格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齊心協力,并肩作戰,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案例三: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管理聚集打麻將

1月30日,楊某因在疫情防控期間經公安機關警告后,仍繼續經營棋牌室聚集多人打麻將,被棲霞分局行政拘留六日。無獨有偶,2月1日晚,陜西某社區一男子王某電話邀約李某等十余人到其租住的房屋內聚餐,李某、康某等4人在聚餐后進行賭博活動,王某同其他8人在一旁圍觀。派出所接報后,迅速出警,快速查案,對王某拒不執行緊急情況下政府命令依法行政拘留,對李某等4人賭博行為進行了依法處罰,對其余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和勸離。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案件提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所有人員應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對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根據其違法情節嚴重程度,終將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