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校師生員工發表高質量論文,強化論文發表管理,根據《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國衛科教發〔2021〕7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8〕17 號)、《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科協發組字〔2015〕98 號)要求和國內外論文發表慣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論文是指公開發表于中外期刊的論文、綜述及會議論文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所有師生員工及其他以我校名義發表論文的人員。
第二章 論文的撰寫、署名和投稿
第四條 論文內容應當真實,遵守科研活動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資料、文件、注釋、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不得違反科研倫理規范,引用他人觀點、方法、數據等,無論是否發表,均應標明來源。
第五條 應如實標注論文受資助項目來源及編號。
第六條 論文作者和署名須實事求是,應按實際貢獻署名。嚴禁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將其列入作者名單、提供虛假作者信息。
第七條 通訊作者對論文內容的真實性、數據的可靠性、結論的可信性、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學術規范和道德規范等方面負主要責任,一般應由相關課題的負責人或論文指導教師擔任。
第八條 論文必須由通訊作者投稿或授權投稿,嚴禁代寫、代投。
第九條 嚴禁一稿多投、重復發表;嚴禁在預警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嚴禁涉密項目公開發表論文。
第十條 嚴格學術論文科學實驗的委托、語言潤色的備案管理,不允許擅自委托“第三方”公司或個人進行論文語言潤色。如擬投稿編輯部確有要求,需提前做好數據匯交并備案,論文語言潤色等服務費用不納入論文版面費報銷范疇。
第十一條 對于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產生的代表作和高水平論文,發表支出可在項目專項資金按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二條 論文通訊作者應負責在論文發表后,匯交論文相關數據。
第三章 論文的責任和處罰
第十三條 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由通訊作者負主要責任。未經通訊作者同意擅自發表的論文由投稿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自中國科學院公布期刊預警名單之日起,在預警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不予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不予計入“教師科研創新成果檔案”,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 對論文相關科學數據實施抽查,發現未提前申報并備案委托實驗或論文潤色的,追回論文發表相關費用報銷,不予計入“教師科研創新成果檔案”,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科技與創新創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202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