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工作,調動師生員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積極性,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天津市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和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科技成果是師生和科研人員等在學校工作、學習期間取得的學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職務技術成果,其持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屬于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指利用職務技術成果進行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中間試驗、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及對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三)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協調集體和個人利益;
(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同時在科技與創新創業管理處科技設立成果轉化中心,負責學校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日常管理。其職責是:
(一)結合學校實際,擬訂、修訂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制度;起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
(二)指導學校有關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三)校內成果信息和社會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溝通、服務等;
(四)學校科技成果對外發布和推廣;
(五)負責轉移轉化過程中的跟蹤服務,積極爭取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經費支持;
(六)利用學校有關平臺,對具有良好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重點培育;
(七)根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需要,組織轉移轉化方案的可行性論證和評估。
第六條 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行使股權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委托財務處、資產管理處處置以技術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資產,代表學校收取應得的利益。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由成果轉化中心組織成果完成人和相關單位與技術受讓方共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授權不得轉讓學校科技成果。
第八條 學校鼓勵成果完成人進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單位應采取積極措施,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隊伍組織、技術支撐環節等方面加強協調并給予必要支持,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具體形式由需求單位、科技與創新創業管理處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條 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各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理兼顧學校、成果完成人、成果轉化實施單位等各方面的利益,約定各方的責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及風險等。鼓勵教職工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傳推介,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合同簽署過程中,可以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或股份。實行協議定價的,要在學校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價格形成過程等,公示時間不少于 15 日。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合同金額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視為涉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須按照學校“三重一大”制度及有關規定,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管理和實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轉化所產生的一切權益,包括轉讓費、許可費、利潤分成(或收入提成)、技術(成果)入股的股權收益及其他與成果轉化相關的所有權益。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分別核算,并按照本辦法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 在收益分配上,學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學校和所在二級單位的利益。根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不同形式,轉移轉化收益按以下辦法進行分配:
(一)將科技成果以技術轉讓方式一次性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所得凈收益(轉讓收入扣除成本和稅收等)按以下
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占80% 、學校占15% 、所在二級單位占5%;
(二)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實施成果轉移轉化的,經學校和成果完成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約定學校在企業享有的股權或出資比例,或者學校以科技成果轉讓的方式直接取得現金收益;
(三)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取得的收益原則上按以下比例分配 : 成果完成人占80% 、學校占20%; 上述分配辦法若涉及成果完成人大于 1 人,成果完成人所得的80% 收益應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按成果貢獻大小進行二次分配,學校及二級單位獲得的收益用于科研、知識產權管理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成果完成人獎勵的,成果完成人所獲科技成果技術入股股權歸個人所有,獲獎人員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轉讓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現金方式給予個人獎勵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政策,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學校鼓勵相關機構和人員對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中介服務,由科技與創新創業管理處科技與創新創業管理處統一管理,中介可以在轉移轉化收益中提取不超過5%的中介費用。該費用在進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九條 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用于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計入當年學校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學校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科技人員承擔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為成果轉移轉化做出重要貢獻者,擔任學校及學校所屬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正職領導職務的,可以按照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但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按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學校應將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等情況予以公示。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若產生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應免除學校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的決策責任。學校以作價投資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發生的投資損失,不納入對學校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第二十二條 為做好科技成果宣傳推廣工作,促進成果轉移轉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義務將詳細的項目介紹及時提供給成果轉化中心。項目介紹包括該成果所屬技術領域及主要用途、市場調查和需求預測、成果的實施方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所有職務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均按本辦法執行。凡不按此執行的,所有后果由當事人自負。私自將學校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轉移轉化的,學校將通過相關途徑主張權利,并依法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非法牟利,或對科技成果提供虛假檢測或評估證明,給學校和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相關單位和人員,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學校有權對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和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技與創新創業管理處、財務處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202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