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必須遵守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的教育主權,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進行合作,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應立足于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通過積極引進國(境)外先進的教育理念、教育資源、辦學模式、教學方式等措施,努力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循規范管理、穩步發展的原則。凡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開展的合作辦學活動,均須依照國家關于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管理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在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二章 合作項目的申報
第四條 凡有意向與國(境)外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部門,須擬定可行性方案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國際教育學院。國際教育學院初審后上報學校主管領導,經校領導批準并上黨委會通過后,國際教育學院與相關專業共同開展后續的項目洽談工作。國際教育學院組織專人落實合作方案和項目申報材料并全程參與申報工作。
第五條 國際教育學院就合作項目的招生、課程設置、教學安排、學歷證書等問題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商定后,經過相關部門論證,包裝成項目書,報學校審批。
第六條 合作項目的協議或合同等文本須由學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權的領導簽署。未經授權,各部門不得擅自代表學校簽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七條 合作項目的申報實行計劃管理,在論證、洽談、協議簽署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項目的報批工作。
第八條 項目申報要嚴格按照國家《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執行。申報材料要求規范、詳實,嚴禁申報材料作假。
第九條 舉辦高等專科層次的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項目,須經市教委批準、教育部注冊登記和備案,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按照國家規定開始招生。籌備期內不得招生。
第三章 合作項目的管理
第十條 中外合作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為國際教育學院。國際教育學院負責中外合作項目的論證、教學檢查、外方文憑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學校成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合作項目的實施與管理。領導小組一般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長和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一般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教務處、黨委學工部、國際教育學院、財務處、審計處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國際教育學院,由其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十一條 國際教育學院負責項目的協調和管理工作,處理與外方機構之間的正式洽談事宜,并提供政策咨詢等服務。
第十二條 國際教育學院須指定一名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作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發布的招生廣告必須經市教委審核后方可發布。經審核后的招生廣告應注明批號。招生廣告內容應客觀、真實、清晰,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不得超越許可證核準的辦學范圍,不得作不負責任的許諾,更不得作帶有欺騙性或誘惑性的失真宣傳。
第十四條 學歷
(一)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依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可頒發學歷證書。頒發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的,應由我國國家學歷、學位主管部門核準。
(二)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發給寫實性(修業)學業證書或經國家認可的相應資格證書。
(三)實施職業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以頒發外方合作者本國或國際認可的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進口的科教用品,按國家《關于科教用品報運進口免稅辦法》及其他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培養方案管理
(一)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人才培養方案,以引進國外先進的人才培養模式為主,結合國家《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培養方案的調整或修改,合作雙方必須在實施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并經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同意方可實施。
(三)方案的具體實施由國際教育學院與國(境)外合作方共同實施,根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承擔各自的教學任務。正式簽約的協議必須經過學校法律顧問的審核。
(四)舉辦合作項目的部門須指定一位項目聯絡人,一般由該部門的專業帶頭人或專業負責人兼任,主要組織并實施本部門教師對引進項目的培養方案進行研究和消化。中外合作項目的課程負責人應與學校中外合作項目聯絡人保持聯系并接受指導,以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學籍管理
(一)中外合作項目的學籍管理將由國(境)外合作方和中方共同管理,對學生進行注冊,并提供學生證和錄取證明。國際教育學院協助教務處進行注冊與管理。
(二)根據國(境)外合作方的要求安排考試,并給學生提供學習成績和成績說明。對成績合格者,頒發中方或國(境)外合作方的畢業證書。
(三)合作項目的畢業生可根據自愿的原則,選擇國內就業或赴國(境)外繼續深造。中外合作雙方都將為這些同學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中外合作項目的學生如違反學校規定,將由中方根據違規情節,按照中方《學生守則》和《合作項目學生守則》進行處理。
第五章 合作項目的變更與終止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名稱、合作方式等的變更及非學歷教育項目新設專業的變更應經學校同意后報教育廳審批。
第十九條 中外合作項目的終止事宜須由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領導小組討論決定。中外合作辦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解散: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情況;
(二)雙方合作者決定解散;
(三)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第二十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終止后,應當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報部門必須保證中外合作辦學的正常運作,根據協議規定,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促進學校教學、科研、師資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接受學校職能部門的指導、管理、監督、評估和檢查。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年審,國際教育學院須根據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每年向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領導小組遞交年審辦學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由我校承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教學管理制度由教務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實行,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