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的行為,促進國際學生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為國際學生在我市學習提供便利,提高我市教育國際化水平,根據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我市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學生。
第三條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應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規范管理、保證質量。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四條 國際教育學院、教務處、保衛處分工對全校國際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
第二章 招生、教學、校內管理
第五條 我校國際學生的招生、教學、校內管理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號令)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就具有外國國籍的,以及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移民并獲得外國國籍的,其申請作為國際學生進入學校專科階段學習,除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外,還應持有有效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外國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外國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準)。
第七條 學校設置國際學生專職輔導員崗位,積極向國際學生傳播中國文化,了解國際學生的學習、生活需要,及時做好信息、咨詢、文體活動等方面服務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國際學生專職輔導員按照不低于中國學生專職輔導員比例配備,納入輔導員管理工作體系進行工作要求、考核評價和建設管理,享受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崗位獎勵績效,由黨委學工部同國際教育學院聯合進行管理。
第三章 社會管理
第八條 外國人申請到我校學習的,應當在入境前根據其學習期限向中國駐其國籍國或居住地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辦理X1字或X2字簽證,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即JW202表,見天津醫專國教〔2020〕10號:附件2)根據有關規定申領和使用,填寫并經市教委蓋章后,由學校報市外辦。
第十條 國際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學生所在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國際學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十一條 外交部對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及其隨任家屬申請到學校學習另有規定的,依照外交部規定執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招收。
第十二條 學校招收未滿十八周歲且父母不在我市常住的國際學生,其父母須正式委托在我市常住的外國人或中國人作為該國際學生的監護人,并提供委托手續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學校可以接受以團組形式短期學習(在我校學習時間不超過180日(含))的國際學生,但應當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國際學生入學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者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國際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于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注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際學生,學校交由公安部門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學生的招收、培養和管理,以及我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培養和管理,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8日起實行,本規定與《天津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外國留學生招生錄取管理辦法》(國教〔2020〕10號)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并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